晉捷實業有限公司-臺北市萬華區萬青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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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24343701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5,100,000

代表人姓名:李憲宇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萬華區萬青街151號2樓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忠貞里萬青街151號2樓

郵遞區號快搜:臺北市萬華區萬青街151號2樓 郵遞區號查詢3+3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西元2009-05-0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西元2016-06-23)

董事:李憲宇出資金額3,570,000

晉捷實業有限公司經營業務項目

近海漁撈:在遠洋、近海及沿岸從事水產生物採捕之行業。

內陸漁撈:在湖泊、河川、水庫等內陸水域從事水產生物採捕之行業。

其他商品經紀:以按次計費或依合約計酬方式,從事有形商品買賣居間說合而收取佣金之行業。經由網際網路從事商品經紀亦歸入本類。

近海沿岸及內陸漁撈:使用動力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十二至二百浬)或領海(十二浬)內或湖泊、河川、水庫等內陸水域從事漁撈之行業。包括近海漁業、沿岸漁業、內陸漁撈業。

漁具批發:從事各種漁網具批發之行業。

五金批發:從事五金批發之行業。非動力農具批發亦歸本細類。包括銲條、廚房刀具、鋁梯、小五金(如螺釘、螺帽、門把手、鎖、鐵釘等)、農業工具、金屬手工具、大五金(如鋼線、鋼纜、鋼圈、銅線等)等。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精密儀器批發: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批發之行業。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包括自行車百貨。

照相器材批發: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批發之行業。

漁具零售:從事各種漁網具零售之行業。

五金零售:從事五金零售之行業。非動力農具零售亦歸本細類。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精密儀器零售: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零售之行業。

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包括自行車百貨。

照相器材零售: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零售之行業。

無店面零售: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研究發展服務:從事以自然、社會及人文科學為基礎之研究、試驗、分析及規劃,而不授學位之專門研究發展服務之行業。包括自然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社會及人文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及綜合研究發展服務業。但不包括從事生物技術之研發。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從事經營游泳、衝浪、滑水、潛水、風浪板、拖曳傘(包括拖曳香蕉船、浮胎等各式浮具)、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等各類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設施及提供服務之行業。

運動訓練:各種運動之訓練業務。

運動表演:各種運動活動之表演業務。

自行車修理:各種自行車修理之行業。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食品什貨批發: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批發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化粧品批發: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電器批發: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發之行業。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零售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等零售之行業。

化粧品零售: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電器零售: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事務用機器零售之行業。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務: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之業務;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務:接受金融機構之委託,對其因辦理法定業務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依債權性質辦理公平市價之評定或評定後之拍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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