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遠七美浮潛企業社-澎湖縣

分享好友:

統一編號:47750664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許志遠

出資額(元):3,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3,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7美鄉南港村3鄰25號-1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7美鄉南港村003鄰25―1號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7美鄉南港村3鄰25號-1 郵遞區號5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西元2016-11-22)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西元2016-11-22)

志遠七美浮潛企業社經營業務項目

泛舟等水域遊憩活動:從事9321至9324細類以外娛樂及休閒服務之行業,如海水浴場、上網專門店及摩天樓展望台等。休閒及娛樂場所附帶提供設備及用品出租服務亦歸入本類。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從事經營游泳、衝浪、滑水、潛水、風浪板、拖曳傘(包括拖曳香蕉船、浮胎等各式浮具)、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等各類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設施及提供服務之行業。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澎湖縣附近店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