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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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23471299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2,5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2,346,489,740

代表人姓名:呂奇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73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73號

郵遞區號快搜: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73號 郵遞區號3+2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78年09月06日 (西元1989-09-06)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西元2017-11-10)

董事長:呂奇持有股份數5,763,863(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陳啟彰持有股份數5,763,863(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呂良宗持有股份數5,740,900(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辛忠道持有股份數5,740,900(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羅永發持有股份數4,363,083(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蔡仁雄持有股份數8,021,676(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林伯洋持有股份數37,108

董事:陳崇坤持有股份數5,763,863(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呂奇龍持有股份數4,363,083(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林進忠持有股份數8,021,676(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余雅輝持有股份數8,021,676(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邱進財持有股份數952,988(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邱進源持有股份數952,988(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林再銀持有股份數952,988(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楊賽花持有股份數3,788,993(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邱美春持有股份數3,788,993(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貴卿持有股份數16,365,376(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杜敏如持有股份數16,365,376(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李建文持有股份數16,365,376(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李博仁持有股份數6,601,701(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黃錦椿持有股份數2,934,706(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邱正雄持有股份數5,740,900(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廖美英持有股份數5,740,900(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陳玉書持有股份數7,550,450(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許怡娟持有股份數7,550,450(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蔡冠宗持有股份數3,160,475(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鍾嘉村持有股份數2,474,197(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饒孟友持有股份數161,981(邦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人:朱玉書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項目

公路汽車客運:從事以汽車行駛固定路線及班次,提供一般旅客客運服務之行業。

遊覽車客運:從事4931及4932細類以外汽車包租或承攬載客等客運服務之行業,如遊覽車、校車及員工交通車之經營等。

柴油批發:從事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之行業,如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潤滑油等批發。

其他汽車零件製造:從事汽車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如煞車器、齒輪箱、輪圈、懸吊避震器、散熱器、消音器、排氣管、離合器、方向盤、安全帶、安全氣囊、車門、保險桿、車用電力設備等製造。車椅製造亦歸入本類。

公路汽車客運:依公路法之規定,凡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遊覽車客運:依公路法之規定,凡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含遊覽車專辦交通車業務。

汽車修理:汽車之清潔、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包括汽車保養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便利商店: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 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但不包括生鮮食品。

資料處理服務: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市區汽車客運:依公路法之規定,凡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租賃: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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