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
交通部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www.ncc.gov.tw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指經營者未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 ...
相關法條 - 法源法律網 - 蒐集至國民政府時期迄今之法學資料逾 1,704 萬筆。
www.lawbank.com.tw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電信法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www.ncc.gov.tw電信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71號令修正 公布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 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 系統 ...
臺灣電信業者列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zh.wikipedia.org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 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 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電信法》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其中 ...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www.ncc.gov.tw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 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三、 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指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www.ncc.gov.tw前項管理規則 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_ 電信類$(document).ready(function ...
www.ncc.gov.tw105/06/23.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 105/05/31.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 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104/08/27. 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使用他經營者接取 網路之事業計畫書監理要點. 101/06/2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電信法罰鍰 案件處理要點. 098/11/23.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100/04/19 .
大哥大特許費擬調高至3%,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擬以營收比例收取 | iThome
www.ithome.com.tw除了已經擬將頻率使用費調高6倍之外,又於今日在電信總局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修正案說明會」,會中初步決議,未來會將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特許費從原來的1%調高到3 ...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www.ncc.gov.tw前項所稱第一類電信業務,指經行政院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公告之業務。 第一項 所稱籌設者,指依規定取得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者。 第五條第一類電信業務 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之微波電臺,非經依第七條規定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 合格發給執照,不得使用。 前項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www.laws.taipei.gov.tw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特許之方式、條件與程序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事業之 籌設、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式與核退條件及營運之監督與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前項管理規則之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