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木及林產經營
伐木及林產經營·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清領、日治和民國時期的台灣山林開發
homepage.ntu.edu.tw(1) 國有林伐木超過造林凡 38,708 公頃,(2) 公有林則反是造林超過伐木 17,487 公頃,(3) 私有林伐木 超過造林 7,237 公頃 林野面積的減少不能視之為「輕視林業」或「濫發森林」,只要伐木出於計劃且無礙保安,林地減少是土地開發可預期的的結果 ...
林務工作- 林產處分 - 林務局
hsinchu.forest.gov.tw2016年8月1日 - 光復後初年,來台軍民倍增,承大戰劫餘,需用木材火急,並為挹注外匯,林務局以直營伐木與林產處分兩種方式產銷木材,自民國35-78之44年間,伐採面積382,909公頃(年平均8,702.50公頃),立木蓄積47,649,806立方公尺(年平均1,082,950立方公尺)。民國64年行政院頒行「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伐木量逐年 ...
從「林產科技未來研發方向座談會」談起 - 林業試驗所
www.tfri.gov.tw座談會主題雖訂為「林產科技未來研發. 方向」,然因林產利用需要林業經營提供林. 木來源的支應,亦是林業經營目的之一,因. 此,座談會中討論議題不限於林產利用科技. 研發與應用層面,與會學者專家依據其從事. 實務與專業領域分別提出建議與問題進行交. 流與討論,議題包括長期之租地造林經營、. 疏伐木之伐採利用與技術、國產 ...
1991~2013年台灣木材伐採與生產量分析 - 林業試驗所
www.tfri.gov.tw源保育為主軸,於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內明. 訂全面禁伐天然林,並將每年伐木量限制在. 20萬m3以下,然而國內木材伐採量僅為5~6萬 m3 (Huang 1999),遠不及限制伐木量的上限。 台灣是大量進口木材之國家,木材自給率僅為. 0.45%,目前國際木材市場上「永續經營木材認. 證」之要求呼聲愈來愈高,台灣林產工業競爭. 力低,不但 ...
臺灣區國有林伐木業管理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law.coa.gov.tw4 有六年以上從事林產業務經驗者。 5 曾經經營伐木業務,其採運搬出材積達四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五 未因違反森林法令或國有林產物採運契約,經該管林業管理機關停 止或取消國有林產物投標資格者。 (六) 領有投標國有林產物資格證明書在三個月內之有效期間內者。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林產業務經驗,係指林業主管機關 ...
臺灣區國有林伐木業管理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內部版
law.coa.gov.tw4 有六年以上從事林產業務經驗者。 5 曾經經營伐木業務,其採運搬出材積達四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五 未因違反森林法令或國有林產物採運契約,經該管林業管理機關停 止或取消國有林產物投標資格者。 (六) 領有投標國有林產物資格證明書在三個月內之有效期間內者。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林產業務經驗,係指林業主管機關 ...
戰後台灣森林經營與遊憩之發展史The History of Forest Management ...
exp-forest.nchu.edu.tw機能所取代。換言之,林產不再是森林管理的重點,森林遊樂區、風景區、國家公園的遊憩功能逐 ... 本文提出台灣森林經營與遊憩的四個重要議題,包括(一) 愛護森林不等於完全禁止砍伐(二) 依靠. 進口木材終究 ..... 在這之前,各單位依序結束了伐木的作業:大甲處(1964 年)、玉山處(1965 年)、竹東處(1984 年)、巒大處(1985. 年)、蘭陽 ...
泰國林業及林產工業簡介 - 林務局
www.forest.gov.tw林系林產加工教授Dr. Nikhom Laemsak陪. 同,沿途解說與討論。因行程短促無法一窺. 泰國林業及林產工業全貌,回台後多方參考. 資料,遂整理成文與諸 ..... 種、造林、撫育、伐木、製材及加工的人工. 林經營模式。 五、結論及建議. 「雖然一般認為原生樹種的天然更新更符. 合保育原則,然而外來樹種的引種亦有其重. 要性。以安康為例,外來 ...
臺灣區國有林伐木業管理要點
www.rootlaw.com.tw具大專森林科系畢業或普通考試林業科考試及格,有二年以上從事林產業務經驗者。 3.具高農森林科畢業,有四年以上從事林產業務經驗者。 4.有六年以上從事林產業務經驗者。 5.曾經經營伐木業務,其採運搬出材積達四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五)未因違反森林法令或國有林產物採運契約,經該管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停止或取消國有林 ...
統計與出版品 - 出版品 - 林務局局誌 - 局誌續編 - 台灣林務局局誌續編 - 第二章 現代台灣林業經營 - 第四節 ...
www.forest.gov.tw(三)林產物事業制約及輔導 伐木限制政策 民國86年5月行政院令修正「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自87至90年度4年間,每年伐木量以不超過20萬m3為原則(原案為最高限額不得超過50萬m3 ),全面禁伐天然林(原案為禁伐國有林事業地內之天然檜木林)、水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