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
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保險法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www.lia-roc.org.tw保險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八十二條. 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九十八條. 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七十八條. 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第一○七、一三六、一三八、一四三、一四六、一四九、一五三、一六六~一七二條並增訂第一四九條之一~一四九條之五、第一七二 ...
所有條文-保險法
db.lawbank.com.tw保險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 第 146-8 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
保險法第6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law.moj.gov.tw保險法第6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law.moj.gov.tw保險法第25、64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檢視現行法條, 第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 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 ...
保險指南針: 保險法第64 條
insuranceintw.blogspot.com2011年4月28日 ... 最近我一直在研讀保險的理賠糾紛的案例,大約讀了200 多個,在這麼多個案例中, 保險法64 條是最常被保險公司用來拒絕理賠並且進一步解除契約的法律依據。 保險法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
保險法第64條,未告知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淺談保險觀念:: 痞客邦::
wewe333we.pixnet.net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64 條.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白話的說法! | Yahoo奇摩知識+
tw.answers.yahoo.com基於保險的風險評估,要保人於投保時負有詳實說明之義務,如未盡說明義務,當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依第64條解除契約(例如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於 說明時隱匿該病史,之後因中風申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查出被保險人有該病史, 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因飛機失事意外身亡,因飛機 失事意外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www.foi.org.tw按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此,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據 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契約因違反告之情事而遭解除時,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之保險費。惟若被保險 ...
保險人對逾解除權除斥期間之契約不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行使撤銷權
www.lia-roc.org.tw保險人對逾解除權除斥期間之契約不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行使撤銷權. 財政部86.04. 18台財保第八六一七七二五四三號函. 主旨:. 保險人對於已逾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 項二年解除權除斥期間之保險契約,應優先受該法條拘束,不得再依民法第九十二條 規定行使撤銷權,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八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