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46條之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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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www.lia-roc.org.tw保險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八十二條. 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九十八條. 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七十八條. 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第一○七、一三六、一三八、一四三、一四六、一四九、一五三、一六六~一七二條並增訂第一四九條之一~一四九條之五、第一七二 ...
保險法第146 條(99.12.08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99 年12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 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 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 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資金 ...
保險法第14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其投資由主管 機關另訂管理辦法,不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之限制。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8 條, 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 第一 ...
保險法第146 條(90.07.09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90 年07 月09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 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 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 ...
保險法第14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101 年06 月0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 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 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 ...
第146-4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101 年06 月0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 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 ...
所有條文-保險法
db.lawbank.com.tw保險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 第 146-8 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
保險法第136、138、14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條, 第138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 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附加 方式經營者,不在此限。 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事業發展情況,經主管機關 核准,得獨立經營。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 ...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 ...
law.fsc.gov.tw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146- 9條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 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 及 ...
保險法第143-3、146-2、146-7、14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99 年02 月0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3-3 條,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 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 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