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鄭家平經營木棉花企業社已有15年1個月,統一編號:99238569在2004-05-06成立於屏東縣屏東市北興里公裕街351之2號販賣人力派遣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日間照顧服務業|作物栽培服務業...等商品·技術·服務詳細工商資訊完整紀錄。
徐英智經營京東假期冰室已有32年7個月,統一編號:08115075在1987-11-04成立於臺東縣臺東市大同里寶桑路167號販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等商品·技術·服務詳細工商資訊完整紀錄。
經營隆盛號已有69年7個月,統一編號:36002489在1950-11-30成立於販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等商品·技術·服務詳細工商資訊完整紀錄。
陳再元經營元合號已有43年4個月,統一編號:61861114在1976-08-01成立於南投縣竹山鎮下坪里下橫街136號販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等商品·技術·服務詳細工商資訊完整紀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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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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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 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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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參字第1010098466C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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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員資格訓練及配置. 第二十二條. 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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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擔保係已向教育主管機關合法立案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就讀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其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等之資格配置及所用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額等,均符合教育、建築、消防、衛生、交通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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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
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
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
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委託
辦理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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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105 期 20120604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4 日 臺參字第1010098466C 號 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人員資格訓練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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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教育科學文化法規 -> 國民教育目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11月19日 ...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
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 ... 第23條, 課後照顧
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 ...
名 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第 2 條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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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
花蓮縣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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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貳、目的: 督導所轄各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積極推動落實計畫之執行,期能達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