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77條之2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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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www.cpami.gov.tw推文至twitter · 推文至facebook · 推文至plurk · 收藏到Google 書籤(另開新視窗) · 列 印. 建築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01-05. 中華民國27 年12 月26 日國民政府 制定公布全文47 條中華民國33 年9 月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 條中華民國60 年12 月23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5 條中華民國65 ...
建築法
www.6law.idv.tw2017年2月4日 ... 第3條(適用地區).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 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glrs.moi.gov.tw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建築法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www.cpami.gov.tw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0 條中華民國 60 年 12 月 23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5 條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8 日總統(65)台統(一 ...
建築法
tcc-aa.org建築法 系 尚無迴響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建築法第7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條, 第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 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 ...
建築法第2、73、77-2、91、95-1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www.lawbank.com.tw第77-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 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 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 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 ...
建築法
www.rootlaw.com.tw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
相關法條 - 法源法律網 - 蒐集至國民政府時期迄今之法學資料逾 1,704 萬筆。
www.lawbank.com.tw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 ...
建築法| 第 八 章 罰則
laws.mywoo.com法規目錄 -> 內政法規 -> 營建目 -> 建築法 民國100年01月05 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第 四 章 建築界線 48 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