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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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www.cpami.gov.tw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營造業法規 -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cpabm.cpami.gov.tw營造業法 施行細則 解釋函 營造業管理規則(94.10.27已廢止)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如下: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glrs.moi.gov.tw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31號 令 法規體系: 營建
營造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www.cpami.gov.tw2018年1月4日 ...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內政部申請 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 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 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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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pami.gov.tw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 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 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營造業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前 自行停業已逾一年者或登記證書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規則修正 發布前 ...
營造業法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www.cpami.gov.tw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31 ...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 ...
大法官釋字第 538 號解釋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www.judicial.gov.tw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準則 ...
營造業管理規則
web.tzes.tp.edu.tw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台六十二內第八 九二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 一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一五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條之一、第二十四條 ...
營造業法
www.rootlaw.com.tw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 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 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其經營依第八條第十三款增訂或變更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則 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 或 ...
法規內容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glrs.moi.gov.tw第 6-1 條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 7 條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 領有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