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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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融(三)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 銀行局
law.banking.gov.tw三貴公司與銀行洽商「金錢債權」收買事宜時,除金融機構「以債作股」方式出售不良債權時,須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不須向本部事前報准或事後報備。惟在洽購時應注意依本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一) 第九○七三九九○○號函有關保密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按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有關資產管理公司處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www.selaw.com.tw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104 年03 月1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券字第104000545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6條條文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law.fsc.gov.tw第4 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 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 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辦理 銀行間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法規檢索
law.fsc.gov.tw第一章總則第1 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2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www.rootlaw.com.tw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 民國100年09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 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16條、第21條、第26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5條、第58條、第63條、 ...
相關法條 - 法源法律網 - 領航臺灣法學資料庫的第一品牌
www.lawbank.com.tw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 第 12 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第 一項業務之授信總餘額,加計其對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www.mac.gov.tw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大陸政策 交流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廢)
www.6law.idv.tw2017年2月27日 - 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00040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 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全文86條;除第四章第三節之條文由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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