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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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www.fsc.gov.tw2015年3月6日 -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但不包括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或搭建其他未經合法編釘門牌號碼建物使用之情形。 (二)前款所稱合理之投資報酬率以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 ...
新聞稿- 金管會對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相關法令現階段檢討情形-金融 ...
www.fsc.gov.tw2015年2月12日 - 為落實保險法第146條之2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立法規範,使具有公眾性質之保險業資金,能夠發揮資產負債間之匹配性,以維持保險業之穩定經營,以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事不動產投資,本會自98年以來,已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 ...
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www.ib.gov.tw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2017-1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602563921號 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 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 事項」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www.lia-roc.org.tw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管會97.2.1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1641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3.21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4322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12.28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3621號令修正發布. 金管會105.04.28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2431號令修正發布.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www1.hl.gov.tw二、再保險分出 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有安排再保險分出需要時之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及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www.lia-roc.org.tw行政院金管會99.9.14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0890號函備查 第一條 配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五條之實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會員公司於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作業時依循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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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理律法律事務所
www.leeandli.com為使不同國際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能更趨衡平,並確保分出對象公司經營穩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2017年5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0171號令,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2條,修正重點如次:
預告「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8條、第12條修正草案-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 ...
join.gov.tw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0102 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 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法規檢索
law.fsc.gov.tw第1 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並適時檢討修正: 一、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失預估 、風險承擔能力、每一危險 ...